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肥东县发布通告!事关社会保险待遇领取

2021-11-19 12:34来源:

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据幸福肥东微信公众号消息 近日,肥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通告。

为防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领域的各种潜在风险,保障社保基金安全有效运行,维护广大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》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,严格规范社会保险待遇领取,严厉打击冒领、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,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  

一、按照社会保险法律规定,企业退休人员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(以下统称社会保险待遇)领取人员死亡后,家属应在30天内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待遇注销相关事项。属企业退休人员或遗属享受待遇人员死亡的,家属应在30天内到县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局窗口办理;属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的,家属应在30天内到所在乡镇(园区)劳动保障事务部门办理待遇注销事项。

二、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应在每年6月30日(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在11月30日)之前,通过手机APP认证或到居住地社区现场认证等方式进行年度领取资格认证,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认证的,县社保经办机构将暂停发放其社会保险待遇。

三、冒领、服刑期间违规领取、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及亲属,请及时主动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冒领、多领社会保险待遇退还手续。如不及时足额退还,将按以下法律规定处理:

一是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》第八十八条之规定:“以欺诈、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,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养老保险金,对拒不退还者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”。经告知后仍不退还的,将由公安和人社部门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。

二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六条解释:“以欺诈、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养老、医疗、工伤、生育、失业等社会保险待遇的,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”之规定,构成犯罪的,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
编辑 王翠